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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来源:石棉县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7-11-10 分享给好友:

时    间:每周一、三、五下午14:00-16:30

地    点:妇女儿童医院妇产科2楼

温馨提示:

1、请在我院出生的新生儿母亲在新生儿出生一月内持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妇产科指定的地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请提前起好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得更改,新生儿姓名不得使用繁体字、冷僻字。

3、单亲母亲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必须出示新生儿母亲书面声明。

4、根据县妇幼保健院要求新生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子关系证明。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6、办理及领证人原则上必须是新生儿母亲,若为其它亲属,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并加盖手印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如有未尽事宜请咨询石棉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咨询电话:0835-886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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